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土地徵收制度在憲法上應遵守之要求?
(A)土地徵收須有法律依據
(B)徵收土地須基於公益之理由
(C)須以市價補償土地所有權人
(D)徵收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統計: A(163), B(419), C(2393), D(47), E(0) #2910549
詳解 (共 7 筆)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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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土地徵收制度在憲法上應遵守之要求?
(A) 土地徵收須有法律依據
(B) 徵收土地須基於公益之理由
(C) 須以市價補償土地所有權人
(D) 徵收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111年 - 111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7579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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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收補償費如何計算?
依據101年9月1日施行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後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其市價將蒐集市場買賣實例並依內政部101年6月5日訂頒「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估計後,提出合理市價,提交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計算徵收補償價額之基準。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https://land.tainan.gov.tw/cp.aspx?n=32396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第 18 條
比準地應於預定徵收土地範圍內各地價區段,就具代表性之土地分別選取。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之地價區段,亦同。
***第 20 條
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應以第十八條選取之比準地為基準,參酌宗地條件、道路條件、接近條件、周邊環境條件及行政條件等個別因素調整估計之。但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在此限。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17
感覺這題可以和113年關務三的申論一起參考,以擬答內容簡單條列幾個類似的重點:
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受到保障
2.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的保障與限制,並為憲法第143條所明定。國家(A)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經由(B)法定程序徵收人民之土地,惟徵收人民土地是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的侵害手段,(D)基於憲法正當程序,國家應健行最嚴謹的程序(條列以下兩點),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1)徵收前、徵收時、應公告及書面通知,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知悉相關資訊
(2)補償應盡速發給(沒特別說怎麼補償,所以C不能判斷完全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