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種商業言論受憲法保障?
(A)內容虛偽不實者
(B)對消費者有誤導作用者
(C)以違法交易為目的者
(D)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之藥物廣告
統計: A(101), B(105), C(57), D(3756), E(0) #2910545
詳解 (共 3 筆)
釋字第414 號
理由書
藥物廣告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乃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藥事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其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前應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係為專一事權,使其就藥物之功能、廣告之內容、及對市場之影響等情事,依一定程序為專業客觀之審查,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尚屬相符。又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藥物廣告之內容,利用容器包裝換獎或使用獎勵方法,有助長濫用藥物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刪除或不予核准,係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五條之授權,為執行同法第六十六條有關事項而為具體之規定,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亦未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亦無牴觸。惟廣告係在提供資訊,而社會對商業訊息之自由流通亦有重大利益,故關於藥物廣告須先經核准之事項、內容及範圍等,應由主管機關衡酌規範之必要性,依比例原則隨時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95
內容虛偽不實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515
複習其他
釋字623
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