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原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後經銓敘部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嗣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其同時具有我國與加拿大國籍,故依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第 1 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核定其免職。甲認上開規定業已違 反憲法第 7 條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並非禁止任何差別待遇
(B)差別待遇之目的如係為追求合法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 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C)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 否適任公務人員,應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D)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國與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 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違反平等原則
統計: A(125), B(305), C(646), D(1978), E(0) #2910548
詳解 (共 8 筆)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49
釋字768 解釋文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10 甲原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後經銓敘部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嗣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其同時具有我國與加拿大國籍,故依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第 1 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核定其免職。甲認上開規定業已違 反憲法第 7 條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並非禁止任何差別待遇
(B) 差別待遇之目的如係為追求合法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 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C) 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 否適任公務人員,應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D)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國與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 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違反平等原則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111年 - 111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7579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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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68號【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年10月05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27524號
解釋文
1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規定:「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2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規定:「(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適用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醫師,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部分,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並未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3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______(D)
憲法法庭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