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原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後經銓敘部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嗣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其同時具有我國與加拿大國籍,故依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第 1 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核定其免職。甲認上開規定業已違 反憲法第 7 條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並非禁止任何差別待遇
(B)差別待遇之目的如係為追求合法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 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C)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 否適任公務人員,應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D)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國與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 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違反平等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5), B(305), C(646), D(1978), E(0) #2910548

詳解 (共 8 筆)

#5458552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49


釋字768 解釋文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95
0
#5432298
釋字第768號【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
(共 4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9
0
#5501371

10 甲原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後經銓敘部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嗣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其同時具有我國與加拿大國籍,故依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第 1 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核定其免職。甲認上開規定業已違   反憲法第 7 條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並非禁止任何差別待遇

(B) 差別待遇之目的如係為追求合法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 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C) 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 否適任公務人員,應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D)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國與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 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違反平等原則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111年 - 111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7579

答案:D

**********************************************

釋字第768號【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7年10月05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27524號

解釋文

1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規定:「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2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規定:「(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適用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醫師,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部分,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並未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3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______(D)
憲法法庭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49

19
0
#5432989
(D)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
(共 1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5433791
(D) 應改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
(共 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433562
x(D)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國與外...
(共 18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5825171
7
0
#5961977
J768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屬憲法第18條公職之範圍,其代表國家履行公共任務,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因此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於擔任公務人員,應有較大裁量空間。其限制之目的如屬正當,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不至於違反比例原則。

系爭規定二限制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已任用者應予免職,有維護國家與公務人員間之忠誠與信任關係之考量,目的洵屬正當。其限制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之手段亦非顯然恣意,難謂其與該目的之達成間,無合理關聯。


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允許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而系爭規定三及系爭條例均未就公立醫療機構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醫師設類似除外規定,導致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其間似存在差別待遇。


 查系爭差別待遇所涉及的基本權為人民之服公職權,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已如前述,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任公務人員,以及適任何種類公務人員,應享有較大裁量空間。況以職業別為基礎所為之分類,並未涉及可疑分類,應採寬鬆審查。故國家以特定職業別為分類標準,僅允許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而未及於公立醫療機構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醫師,該差別待遇之目的如係為追求合法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2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586893
未解鎖
J768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
(共 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私人筆記#5921435
未解鎖
10.           1...
(共 10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私人筆記#4124885
未解鎖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規定:「醫事人員人...
(共 3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