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主、人、警、政」
★★:「★、★...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2項:「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般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 (C)文化局局長不在其中
下列人員之任用,何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而非另以法律定之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
(警)察人員(教)育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公)營事業人員
(交)通事業人員(醫)事人員以上另以法律定之
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人事處、主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