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係最高法院法官之尊稱
(B)大法官負責審理一般法官之彈劾案
(C)在職大法官總數依規定必須為奇數,以利二分之一可決
(D)大法官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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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71), C(535), D(3900), E(0) #377635
統計: A(162), B(71), C(535), D(3900), E(0) #377635
詳解 (共 10 筆)
#1466185
回Jocelyn同學: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一定是大法官喔!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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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649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
二同意,方得通過。------2/3,2/3。
二同意,方得通過。------2/3,2/3。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1/2。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1/2,1/2。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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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544
只有奇數以利表決,而非限定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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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458
(b)負責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c)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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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276
D選項,係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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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942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5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院長任期為 8 年 (B)自民國 92 年起司法院大法官不再區分屆次,任期 8 年,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C)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D)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並不適用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舉例:賴浩敏前司法院長為馬英九總統提名之院長,於2010年就位,蔡英文總統於2016年上任,賴前院長禮貌性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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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803
其餘選項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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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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