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A)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B)第 7 條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C)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D)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3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以下何種事項可以不需法律的層次定之?(A)教育經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