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列名不良廠商之事由,下列何者不屬之?
(A)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
(B)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C)歧視婦女、原住民,情節重大
(D)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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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202), C(29), D(14), E(0) #1808602

詳解 (共 6 筆)

#2853991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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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101條 第1項: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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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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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3486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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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881

採購法101條 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並參細則109-1、110、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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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649
採購法101條 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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