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現行公路法第 34 條之內容,有關營業汽車之規定,何者正確?
(A)汽車路線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B)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C)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D)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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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3636), C(293), D(263), E(0) #602941

詳解 (共 3 筆)

#883138
公路法第34條(自用汽車與營業汽車)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 B 正解 )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 D )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A )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C )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選項(A)和選項(D)營業汽車名稱後面的敘述對調
67
1
#1372339
C錯在核定"路線"喔!正確是核定"區域"!!
11
1
#5829598

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第 34 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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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4657
未解鎖
名  稱: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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