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B)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C)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D)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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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 C(137), D(121), E(0) #1406758

詳解 (共 10 筆)

#2180820

立法院提出1.(總統)、2.(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法庭之審理事項

1.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2.審理政黨違憲案解散案

 

3.解釋案件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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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273

(A) 雖然彈劾本質上屬於法律責任的追究,但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均無對彈劾理由有明文規定。

(B) (C) 由立院提出,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D)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由此可知,正副總統可個別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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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6312
A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
(共 1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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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07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   16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
                院司、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
                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第   20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
                之。

  大法官會議職掌:
1.為全國統一解釋憲法及法律(需依程序為之,否則不受理)
2.需達出席標準(即出席2/3人,2/3同意)

 憲法法庭必要時可準用憲法法庭開庭規定對釋憲案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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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8618

相關條文 可參考

憲法增修條文§5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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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734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總統、副總統若「有犯憲法或法律」的行為,就可以被提出彈劾案,不限於內亂或外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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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交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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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1. 雖然正確指出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但錯誤之處在於彈劾案並不是立法院提出後送交審理,而是如上所述的程序。
  2. 大法官審理後是否「應即解職」還需依其判決結果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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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彈劾是針對違法責任的追究,不是針對政治責任,因此可以分別對總統或副總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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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12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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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267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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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286
請問大法官會議跟憲法法庭 差異性在哪?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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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042

(A) 第52條(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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