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現行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得以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為由,提出彈劾案
(B)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監察院審理
(C)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後,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大法官會議認定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D)彈劾係屬法律責任之追究,得對總統或副總統個別追究之
統計: A(11), B(11), C(137), D(121), E(0) #1406758
詳解 (共 10 筆)
立法院提出1.(總統)、2.(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法庭之審理事項
1.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2.審理政黨違憲案解散案
3.解釋案件進行言詞辯論
(A) 雖然彈劾本質上屬於法律責任的追究,但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均無對彈劾理由有明文規定。
(B) (C) 由立院提出,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D)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由此可知,正副總統可個別彈劾。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 16 條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
院司、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
年長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第 20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
之。
大法官會議職掌:
1.為全國統一解釋憲法及法律(需依程序為之,否則不受理)
2.需達出席標準(即出席2/3人,2/3同意)
憲法法庭必要時可準用憲法法庭開庭規定對釋憲案行言詞辯論
相關條文 可參考
憲法增修條文§5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雖然正確指出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但錯誤之處在於彈劾案並不是立法院提出後送交審理,而是如上所述的程序。
- 且大法官審理後是否「應即解職」還需依其判決結果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