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如何產生?
(A)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副院長則由院長任命之
(B)兩者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C)兩者均由司法院大法官互選之
(D)院長由各級法院法官選舉之,副院長由院長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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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85), C(13), D(1), E(0) #1406761
統計: A(61), B(185), C(13), D(1), E(0) #1406761
詳解 (共 4 筆)
#3477430
回3F 沒修憲 增修條文取代
增修條文§5I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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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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