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務人員具雙重國籍者,應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依規定支領之俸給,應如何處理?
(A)不予追還
(B)應予追還,但可分期
(C)應予追還,不可分期
(D)應予追還,且應加計利息 
(E)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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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3), B(73), C(41), D(35), E(424) #168632

詳解 (共 6 筆)

#599213

答案應修改一下囉!!

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1月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23日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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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28
法條已修正,請增加E選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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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9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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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080

題目增加選項了...


可是答案還是沒有改= =....


答案應該是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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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089

原本題目:

3 公務人員具雙重國籍者,應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依規定支領之俸給,應如何處理? (A)不予追還 (B)應予追還,但可分期 (C)應予追還,不可分期 (D)應予追還,且應加計利息

修改成為

3 公務人員具雙重國籍者,應撤銷任用,其任職期間依規定支領之俸給,應如何處理? (A)不予追還 (B)應予追還,但可分期 (C)應予追還,不可分期 (D)應予追還,且應加計利息 (E)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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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70
法條已修正,請增加E選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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