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總統令於民國99年8月4日公布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提撥費率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
(B)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
(C)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八之費率
(D)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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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0), B(156), C(56), D(46), E(0) #168635

詳解 (共 2 筆)

#501852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14 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
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
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
責任。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
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
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
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
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
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
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已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其他退休
(職)、資遣法令辦理年資結算、退休(職)或資遣者,不適用前項發還
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第二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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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962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34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106年8月9日公布

?️第7條第二項: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

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
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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