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受輔助宣告之甲,獲得輔助人乙之同意,在郵局活期存款 10 萬元,嗣後甲欲提領 1000 元購買日常用品,此提款行為依法應如 何處理?
(A)應經乙之同意
(B)應由乙代理提款
(C)無須經由乙同意
(D)應與乙共同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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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35), C(2035), D(12), E(0) #494525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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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行為屬消費寄託,須經輔助人同意;提款行為此處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不需輔助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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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929
第十五條之二(97.5.23.增訂;施行日期命令定之)(受輔助宣告之人行為限制)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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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537
第 602 條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第 603 條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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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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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257
如果題目是的定期存款10萬元,他想提領出1000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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