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向乙承租房屋一棟,於交付甲使用中,為丙入侵占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即時自行排除加害人丙之侵奪而取回該房屋
(B)甲得直接請求丙向其返還該房屋
(C)甲得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準用之規定,向丙行使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D)甲對丙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自侵奪後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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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61), C(495), D(246), E(0) #494529
統計: A(54), B(61), C(495), D(246), E(0) #494529
詳解 (共 7 筆)
#1002434
A正確,甲得即時自行排除加害人丙之侵奪而取回該房屋。
民法§960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B正確,甲得直接請求丙向其返還該房屋。
民法§962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C錯誤,甲不是房屋之所有人,不得根據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之規定,向丙行使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民法§767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D正確,甲對丙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自侵奪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963
前條請求權(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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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89
若要根據民法第 767 條,必須甲為所有權人,但甲僅為承租人(間接占有人)所以不能行使767之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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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859
所有權人和其他物權人可以用民法767請求
承租人可以用民法962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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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595
筆記:1.5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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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870
| 第 767 條 |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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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02
to 2F
承租人應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才是間接占有人,若有錯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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