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幾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調查及評估計畫執行期限,得申請展延,並以幾次為限?
(A)三;一
(B)三;二
(C)六; 一
(D)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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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5), B(72), C(161), D(35), E(0) #247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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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264
第 14 條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通知後
三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調查及評估計畫執行期限,得申請

,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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