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憲法本文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其主要的意義在於:
(A)為實踐專家政治,以提昇政府效能
(B)為實踐文人統治,以避免軍人干政
(C)為確保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以利人盡其材
(D)為確保文官系統之升遷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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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224), C(121), D(14), E(0) #87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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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1346518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250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79年1月5日 |
| 解釋爭點 | 軍人外職停役轉任文官違憲? |
| 解釋文 |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現役軍人因故停役者,轉服預備役,列入後備管理,為後備軍人,如具有文官法定資格之現役軍人,因文職機關之需要,在未屆退役年齡前辦理外職停役,轉任與其專長相當之文官,既與現役軍人兼任文官之情形有別,尚難謂與憲法牴觸。惟軍人於如何必要情形下始得外職停役轉任文官,及其回役之程序,均涉及文武官員之人事制度,現行措施宜予通盤檢討,由法律直接規定,併此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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