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56 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幾職等?
(A) 10 職等
(B) 11 職等
(C) 12 職等
(D) 13 職等
統計: A(183), B(128), C(399), D(1385), E(0) #167124
詳解 (共 9 筆)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56 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幾職等?
(A) 10 職等
(B) 11 職等
(C) 12 職等
(D) 13 職等
~解析 :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一項 : 縣 (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 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 13職等;人口在 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 報請內政部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56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
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
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
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
報請內政部備查。
21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縣(市)長如何產生?
(A)由內政部直接任命
(B)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C)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D)由縣(市)長提請縣市議會通過
地方制度法第56 條規定,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市)長以何種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 任免之:
(A)機要人員
(B)政務職
(C)簡任第十職等
(D)簡任第十四職等
這題要如何解呢?@@
直轄市副市長→簡任14職等
縣(省轄市)副市長→簡任13職等
鄉(鎮、縣轄市)副市長→簡任10職等或機要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