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承第 1 題,在「菲律賓案」,中國大陸於審判後將我國民眾送回臺灣關押,則是基於那一種國際
(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合作原則?
(A)引渡
(B)狹義刑事司法互助中的遣返
(C)罪犯接返
(D)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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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4), C(184), D(1), E(0) #2796484
統計: A(13), B(44), C(184), D(1), E(0) #2796484
詳解 (共 2 筆)
#5523169
|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第三章 第十一條
罪犯接返(移管)
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
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
(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引渡
指一個國家把境內某個自然人,交給另一個認為他在其領土內犯罪、或可以對他判有罪的國家。
尚未判罪確定時使用
狹義刑事司法互助中的遣返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
二、請求方:指向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三、受請求方:指受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四、協助機關:指法務部接受請求後轉交之檢察署,或委由司法院轉請提供協助之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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