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教育法規的類別及名稱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教育法規在中央法規方面包括教育法律與教育命令
(B)教育命令的效力低於教育法律,教育命令不得牴觸教育法律
(C)條例的名稱通常用在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的規定
(D)規程通常用在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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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6), C(202), D(46), E(0) #1717805
統計: A(79), B(16), C(202), D(46), E(0) #1717805
詳解 (共 4 筆)
#2954157
法律:
一、法:凡法律所應規定的事項,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均得定名為法。例如:「土地法」、「專利法」。
二、律:凡是含有正刑定罪的內容,且屬於軍事嚴峻罪刑者,其法律定名為律。例如:「戰時軍律」。
三、條例:凡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得定名為條例。例如:「海關緝私條例」。
四、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者,得定名為通則。例如:「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命令:
1. 規程
關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者屬之,亦即各機關之組織、編制或處理事務的程序。
2. 規則
相關規定應行遵守或照辦之事項者屬之,亦即各機關執行法令或處理業務的規定者稱規則。
3. 細則
關於法規之實行或補充事項屬之,亦即各機關就法規特定範圍內,為詳細的規定者稱細則。
4. 辦法
關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時限或權責者屬之,亦即各機關執行法令時所指示或訂定的方法。
5. 綱要
關於規定事件之原則或要項者屬之,亦即各機關處理業務為提綱挈領或大體概要的規定者。
6. 標準
關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屬之,亦即各機關就某種業務確立尺度者稱標準。
7. 準則
關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屬之,亦即各機關就某種業務,明定準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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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5418
條例:地磚特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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