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已在臺停留滿 6 個月,得再酌予延長其停留事由、期間及次數,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懷孕7個月以上,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1個月
(B)罹患疾病住院者,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1個月
(C)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患重病入院,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日起不得逾 1個月
(D)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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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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