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某事務依其性質須由中央與地方協力共同完成者,如中央要求地方負擔一定經費,應有法律規定。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中央就此事項之立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草擬法律草案前,應與地方政府協商
(B)中央對於財源規劃,應遵守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C)立法機關修訂相關法律時,應給予地方政府表示意見之機會
(D)法律得規定地方不服而提起救濟時,應負擔一定比例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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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 C(9), D(288), E(0) #3563474
統計: A(31), B(4), C(9), D(288), E(0) #3563474
詳解 (共 1 筆)
#6729063
釋字第550號
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俾利維繫地方自治團體自我負責之機制。(A)行政主管機關草擬此類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並視對其財政影響程度,賦予適當之參與地位,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且應(B)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於事前妥為規劃,自應遵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C)立法機關於修訂相關法律時,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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