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根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負何種責任?
(A)被資遣的員工已取資遣費,雇主已盡責任
(B)雇主因被資遣員工之要求,應協助處理其所要求的事項
(C)雇主應於被資遣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該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
通報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D)雇主為被資遣員工服務時,得酌收必要費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 B(41), C(879), D(9), E(0) #708250
統計: A(41), B(41), C(879), D(9), E(0) #708250
詳解 (共 3 筆)
#981827
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
力,協助其再就業。
8
0
#1555478
重點
正常....10日前通知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改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6
0
#1171708
就業服務法-3促進就業
第33條(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