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
訟8II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撤銷訴訟)
第一項(❶不服其決定,提起訴願❷三個月不決定,或延長訴願❸二個月不決定或第三項(損害其權利)
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3 甲雖不服某機關之罰鍰處分,但恐遭行政執行,遂先繳納罰鍰後再提起訴願,終獲撤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