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繼承人逾公告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直轄市政府列冊管理期滿後,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公開標售,該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對其使用範圍,依土地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確認優先購買權存 在,應如何救濟?
(A)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
(C)提起課予義務訴願或課予義務訴訟
(D)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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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5), B(363), C(551), D(652), E(0) #2822912

詳解 (共 7 筆)

#5298961
大法官釋字第773號(節錄)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就所規範之優先購買權之要件而言,判斷主張其為合法使用人者,是否確為合法使用人而有優先購買權,須審究其在法律上有無使用之正當權源。此等爭議所涉者,乃私法法律關係之存否,所生之效果亦僅在確認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人得否替代得標人而為買賣契約之買受人。足見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人所提起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訴訟,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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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419
這件事很有趣,因地主過世,小孩未辦理繼承,土地被收歸國有,之後國有財產署委託民間團體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公開標售土地,結果小孩跳出來說他有優先購買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要小孩提出證明,小孩不爽,直接跑去基隆地院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訴,結果基隆地院說這不關他的事,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看了看,也搞不清楚誰要管,於是就釋憲了。最後的結果是要打民事訴訟,歸地院管,倒楣的小孩繞了一圈,還是回到基隆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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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101

補充考題
人民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案件有疏失造成損害,應向那個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 
(A)地方法院 
(B)智慧財產法院 
(C)高等法院 
(D)高等行政法院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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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8160
釋字第773號基隆地院審認屬公法上爭議事件,依職權以104年度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認屬私權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於106年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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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2234
釋字第773號【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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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2265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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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363

有地繼承明明超爽哪裡倒楣= = 

不積極處理繼承在那邊搞,害我們又多一條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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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69047
未解鎖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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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5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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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773號解釋 -  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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