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證人保護法第 3 條及第 11 條關於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法律無另外規定者,下述何者正確?①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 ②依本法保護之證人得於法院審理中拒絕到場作證及接受詰問 ③載有該證人身分資料之封存文書不得公開,僅可供辯護人閱覽 ④該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
(A)①②
(B)①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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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60), C(76), D(23), E(0) #1196007
統計: A(38), B(460), C(76), D(23), E(0) #1196007
詳解 (共 2 筆)
#591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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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人保護法第3條規定,依本法所保護的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人為限。 所以汙點證人也包括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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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
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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