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
(A)事實及理由。
(B)申訴請
求事項。
(C)處理經過與結果。
(D)招標機關答辯 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
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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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1), C(30), D(26), E(0) #2075882
統計: A(75), B(11), C(30), D(26), E(0) #2075882
詳解 (共 2 筆)
#3633512
申訴會應按委員會議決議製作審議判斷書原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名、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招標機關。
四、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之審議判斷,得不記載事實。
五、年、月、日。
前項審議判斷書應於完成審議後十日內作成正本,送達於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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