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不是立法院之職權?
(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C)質詢權
(D)文件調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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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3), B(10), C(16), D(76), E(0) #1320234

詳解 (共 3 筆)

#1449132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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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065

No.729理由書 第2段 摘要 (大法官說 立法院 有調閱權)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上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其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調閱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立法院對之調閱文件本受有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在案。嗣依循本院上開解釋意旨制定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第一項)。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復規定:「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立法院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權及文件調閱權,係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權力,故必須基於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始得為之。為判斷文件調閱權之行使是否與立法院職權之行使有重大關聯,上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議案,其目的及範圍均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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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827
下列何者不是立法院之職權?
(A) 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1.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彈劾總統、副總統的權力屬於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而非立法院。
  2. 立法院有權提案和決議彈劾,但審理權歸屬於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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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立法院有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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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質詢權✔️
質詢行政機關首長是立法院的基本職權之一,用以監督政府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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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文件調閱權✔️
立法院有權調閱行政機關相關文件,以協助行使其監督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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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563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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