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關於解散違憲政黨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因憲法權利遭受特定政黨不法侵害,得向憲法法庭提出系爭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
(B)違憲政黨之解散事項,應由憲法法庭審理之
(C)大法官受理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後,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D)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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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4277), C(713), D(353), E(0) #3184791
統計: A(263), B(4277), C(713), D(353), E(0) #3184791
詳解 (共 9 筆)
#6028750
(A)人民因憲法權利遭受特定政黨不法侵害,得向憲法法庭提出系爭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
第 77 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B)違憲政黨之解散事項,應由憲法法庭審理之
(C)大法官受理政黨違憲解散(第六章)之聲請後,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第 25 條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第 80 條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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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482
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
1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2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1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2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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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826
(C) 大法官受理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後,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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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367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關於解散違憲政黨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人民因憲法權利遭受特定政黨不法侵害,得向憲法法庭提出系爭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 (B) 違憲政黨之解散事項,應由憲法法庭審理之 (C) 大法官受理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後,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D)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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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的正確性分析如下:
- (A) 錯誤:依據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僅有「主管機關」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政黨解散,人民並無此項聲請權。
- (B) 正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 (C) 錯誤: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屬於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的案件,不屬於「必要時得行」之裁量事項。
- (D) 錯誤:依據憲法訴訟法第80條規定,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非過半數。評決若未達三分之二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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