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關於解散違憲政黨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因憲法權利遭受特定政黨不法侵害,得向憲法法庭提出系爭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
(B)違憲政黨之解散事項,應由憲法法庭審理之
(C)大法官受理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後,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D)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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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4049), C(692), D(338), E(0) #3184791
統計: A(250), B(4049), C(692), D(338), E(0) #3184791
詳解 (共 7 筆)
#6028750
(A)人民因憲法權利遭受特定政黨不法侵害,得向憲法法庭提出系爭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
第 77 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B)違憲政黨之解散事項,應由憲法法庭審理之
(C)大法官受理政黨違憲解散(第六章)之聲請後,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第 25 條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第 80 條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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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482
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
1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2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1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2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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