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稱之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不包含下列何種場所?
(A)演藝廳
(B)集合住宅
(C)學校
(D)百貨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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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3911), C(556), D(167), E(0) #1190217

詳解 (共 3 筆)

#2757873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2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300M2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M2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500M2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沒有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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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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