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法律適用之「三段論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三段論法之大前提,即為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
(B)三段論法之小前提,即為具體個案之事實
(C)將具體個案事實置於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中,以得到結論,此過程稱為準用
(D)刑法第 309 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中「公然侮辱人者」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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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86), C(2757), D(182), E(0) #3143844
統計: A(128), B(186), C(2757), D(182), E(0) #3143844
詳解 (共 10 筆)
#5953511
(C) 將具體個案事實置於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中,以得到結論,此過程稱為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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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303
「三段論法」又稱「涵攝」過程,其結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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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如「公然侮辱人者」)→ 選項(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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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前提:具體個案的事實(如「甲在某場合對乙罵髒話」)→ 選項(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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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將小前提的事實與大前提的構成要件進行比對,若符合,則適用該法律效果(如「處拘役或罰金」)。此比對與推論的過程稱為「涵攝」(Subsumtion),而非「準用」。
「準用」 係指立法者為避免重複規定,明定某種事項得援引其他類似事項之規定,屬立法技術之一,與三段論法的邏輯推論過程不同。因此選項(C)將此過程稱為「準用」,顯係錯誤。
選項(D)正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即為該條文的構成要件(大前提)。
故錯誤的選項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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