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菸害防制法第 9 條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
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規定對於商業性言論造成限制,目的與手段之間須具有合理關聯性
(B)該規定目的在防制菸害及促進國民健康,並非重要公共利益,違憲
(C)該規定係為避免菸商假贊助之名,而達廣告或促銷菸品之實,手段並非最小侵害,違憲
(D)立法未對於酒商為相同限制,係考量菸害會對吸菸者以外之他人造成健康影響,屬於合憲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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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58), C(86), D(803), E(0) #2801241
統計: A(601), B(58), C(86), D(803), E(0) #2801241
詳解 (共 7 筆)
#5303098
釋字794 節錄
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之資訊,避免商品廣告或標示內容造成誤導作用,或為增進其他重要公共利益目的(如保護國民健康),自得立法採取與上述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之手段,限制商品廣告
44
0
#5239987
該規定對於商業性言論造成限制,目的與手段之間須具有合理關聯性 實質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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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284
如果按照
Roy衝衝虎的解釋:
那為甚麼A不對呀? (A)該規定對於商業性言論造成限制,目的與手段之間須具有合理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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