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受長期照護者所支付之醫藥費,一律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舉扣除。對於身心失能無力自理 生活而需長期照護者,將影響其何種基本權受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
(A)生存權
(B)工作權
(C)財產權
(D)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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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4), B(45), C(514), D(73), E(0) #2801245
統計: A(874), B(45), C(514), D(73), E(0) #2801245
詳解 (共 3 筆)
#5205627
J701 長照醫藥費扣除額差別待遇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又憲法第一百五十五
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
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
原有多端,租稅優惠亦屬其中之一環。依系爭規定,納稅義務人就
受長期照護者所支付之醫藥費,一律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為限,始
得列舉扣除,而對因受國家醫療資源分配使用及上開醫療院所分布
情形之侷限,而至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
付之醫藥費,卻無法列舉扣除,將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生存權受憲法
平等保障之意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
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
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原則之意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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