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所有之意思
(B)應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C)時效完成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D)應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36), C(89), D(24), E(0) #1522247

詳解 (共 1 筆)

#1617894

1.

民法第769條的規定,是要「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2.

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3.

772條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4.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應符合後面幾個要件:(一)占有的主觀意思、(二)占有的客觀狀態、(三)占有他人的不動產、(四)經過法定期間

5.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占有人如於占有他人土地之始,即將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並取得第三人(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並非必須向土地所有權人為之)之證明;迄時效完成後,復將繼續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再次表示於外部,又取得證明時,此亦為行使地上權意思之證明方法。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