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消費爭議處理之敘述,何者有誤?
(A)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應不公開
(B)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C) 當事人得於調解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D) 當事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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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38), C(48), D(133), E(0) #1522250
統計: A(235), B(38), C(48), D(133), E(0) #1522250
詳解 (共 5 筆)
#1613494
| 第 45-1 條 |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 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 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
(A)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應不公開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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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498
我覺得(D)也有錯
| 第 45-3 條 |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
(D) 當事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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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791
這題目出得有爭議,請阿摩幫忙把選項D改成
(D) 當事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成立
這樣答案就只會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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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96
消費者保護法第45-3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依照現行法條
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成立調解
在不變更答案的情況下
煩請修改(D)選項
當事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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