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立法院於2017年11月三讀通過某個法規的修正案,將電子競技納入該項法規,成為教育部體育署的業務範圍,請問,這個法規名稱是?
(A)國民體育法
(B)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C)職業運動法
(D)運動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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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 B(1705), C(136), D(26), E(0) #1806626
統計: A(534), B(1705), C(136), D(26), E(0) #1806626
詳解 (共 2 筆)
#4192431
本條例所稱運動產業,指提供民眾從事運動或運動觀賞所需產品或服務,
或可促進運動推展之支援性服務,而具有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升體能及
生活品質之下列產業:
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
四、運動表演業。
五、運動旅遊業。
六、電子競技業。
七、運動博弈業。
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
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
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
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十二、運動保健業。
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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