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當國外分(子)公司當地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標準與國內不同時,何者敘述
為非?
(A)原則上應實施母子/總分公司一致的措施
(B)分/子公司選擇兩地
較高標準者依循
(C)標準高低的認定有疑義時,以外國主管機關的認定為依
據
(D)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額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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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574), C(2435), D(145), E(0) #1948649
統計: A(225), B(574), C(2435), D(145), E(0) #1948649
詳解 (共 5 筆)
#4749117
(C)標準高低的認定有疑義時,以外國主管機關的認定為依據--母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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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1381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五項: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當總公司(或母公司)與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惟就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公司(或母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倘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或母公司)相同標準時,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以管理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向本會申報。
順序:
1.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
2.當總公司與分公司所在地之最低要求不同時→分公司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
3.就標準高低認定有疑義時,以母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認定為依據
4.若因外國法規禁止,致無法採行與總公司相同標準時→分公司應採取合宜之額外措施+向金管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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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985
C 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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