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
交易完成後多少時間內以媒體申報?
(A)五個日曆日
(B)五個營業日
(C)十個
日曆日
(D)十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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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2584), C(36), D(490), E(0) #1948653
統計: A(73), B(2584), C(36), D(490), E(0) #1948653
詳解 (共 3 筆)
#3256744
第 13 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
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
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
,以書面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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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8965
自行整理以方便記憶,或許會有點不齊全
☆3日內☆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但應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命令。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或檢察官未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命令者,應即停止執行。
☆5日內聲請,延長不逾6個月☆
第一項之指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前五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但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金融機構-第13條】
☆5個營業日內☆
三、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報之。
【金融機構-第15條】
☆不逾2個營業日☆
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銀行業-第5條】
☆3個營業日內☆
新臺幣境內匯款之匯款金融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採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資訊及必要之受款人資訊:
(一)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
(二)隨匯款交易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帳戶號碼或可供追蹤之交易碼,並於收到受款金融機構或權責機關請求時,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理。
【銀行業-第8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該機構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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