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憲法本文規定,關於「公共衛生」之事項,係由何者執行?
(A)中央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B)省執行
(C)省執行或交由縣執行
(D)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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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2), B(18), C(180), D(137), E(0) #134775

詳解 (共 2 筆)

#119273

第 108 條(中央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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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1810

中華民國憲法 第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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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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