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依民法 758 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 力。」下列何者係屬本條所謂應登記始生效力之法律行為? 
(A)抛棄
(B)混同
(C)繼承
(D)強制執行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vujrmp 大一上 (2017/04/29)
不動產物權拋棄的話要去地政機關辦理........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6/14)

民法

第758條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5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混同 Vereignung 混同 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1],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2]、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 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3.依民法 758 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