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家以私法之法律形式作成行政行為者,在行政法學上稱:
(A)單純高權行政
(B)國庫行政
(C)間接之國家行政
(D)直接之國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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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19), C(25), D(5), E(0) #246186
統計: A(23), B(319), C(25), D(5), E(0) #246186
詳解 (共 2 筆)
#216475
「國庫行政」,即私經濟行政,是指國家處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以行政行為的態樣和「高權行政」加以區分,其類別包括:
1. 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所採取之私法型態的行為。
2. 以私法組織型態或特設機構方式從事之營利行為
3. 私法型態之行政輔助行為
4. 參與純粹交易之行為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1126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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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980
統治高權行政:統治高權行政為國家單方面以拘束力的規制措施達成公共目的的各種行政行為,此類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如建照申請准駁、取締違規、科處罰鍰、課稅處分等屬之。
單純高權行政:為國家居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依據公法做成行政行為,但不運用強制、命令之手段,而採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救助、保護等不具有拘束力、強制力之手段達成公共目的,如資訊提供、指導、締結行政契約、設置公營造物、建設公共設施等屬之。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為國家以私人之地位,不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並以私法的規定,從事行政行為,原則上適用民法規定。可以分成四種類型:行政私法行為、行政輔助行為、行政營利行為、純粹參與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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