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張大明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並獲正額錄取,但因疾病的緣故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試問若其申請獲准,其可保留年限最長為多久?
(A)一年
(B)一年半
(C)二年
(D)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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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2), C(1020), D(2), E(0) #163870

詳解 (共 3 筆)

#849431
公務人員考試法 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修正全條文28條

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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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51

如果超過的話,就算是延長了。

例如:留職停薪期間均已2年為限,必要得延長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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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54


不得逾法定役期

不得逾五年。

不得逾二年。

不可超過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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