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關事故指揮系統ICS(Incident Command System)的敘述,何者有誤?
(A)指揮架構應配合平時行政組織架構,以發揮指揮效能
(B)指揮權轉移,應轉給ICS運作經驗夠的適任人員,而不是以位階高的人員
(C)事故中指揮權轉移,不宜過於頻繁
(D)事故規模不大,未被指定的職位,由事故指揮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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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5), C(10), D(10), E(0) #269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