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未得乙同意,擅自在乙的土地上種植果樹,請問該果樹收取下來的果實,屬於何者?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屬於無主物
統計: A(136), B(1386), C(10), D(2), E(0) #842522
詳解 (共 4 筆)
民法
第66條
Ⅰ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Ⅱ【《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70條
Ⅰ【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Ⅱ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所產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1.設甲為無權私自種植果樹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而果樹與果實均為出產物,並且尚未分離,故其均為不動產之部份。而土地之所有權是屬於乙,故果實與果樹之所有權均為乙所屬。
收取權部份,依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由此可推民法係採原物主義,而不採生產主義,即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當然即歸其取得。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收取權為原物所有人擁有。(除原物所有人之外還有1.享有一定物權之人,如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用益債權人。2.一定親屬關係之人,親權人、監護人)
故所產果實屬於乙。
2.設甲為有權種植果樹,收取權為甲所有。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而果樹與果實均為出產物,在其採收之前均尚未分離,故其均為不動產之部份。而土地之所有權是屬於乙,故果實與果樹之所有權均為乙所屬。
依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當然即歸其取得。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收取權為原物所有人擁有。(除原物所有人之外還有1.享有一定物權之人,如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用益債權人。2.一定親屬關係之人,親權人、監護人)甲將果實採收之後,果實與果樹分離後,甲即取得了果實的所有權。
故所產果實屬於甲。
民法
第66條
Ⅰ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Ⅱ【《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