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將其所有頂樓A屋設定抵押權與乙後,在A屋上加蓋建物,該頂樓加蓋有自己的通道可達大門, 且甲平常也將之上鎖,請問乙要實行抵押權時,就該頂樓加蓋可以如何處理?
(A)乙於必要時可以聲請分別拍賣A屋與該頂樓加蓋,且就該頂樓加蓋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
(B)乙於必要時可就該頂樓加蓋聲請與A屋倂付拍賣,且就該頂樓加蓋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
(C)乙於必要時可以聲請分別拍賣A屋與該頂樓加蓋,但就該頂樓加蓋賣得之價金不得優先受償
(D)乙於必要時可就該頂樓加蓋聲請與A屋倂付拍賣,但就該頂樓加蓋賣得之價金不得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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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16), C(83), D(798), E(0) #842528
統計: A(18), B(116), C(83), D(798), E(0) #842528
詳解 (共 4 筆)
#1445389
民法
第877-1條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 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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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123
但就該頂樓加蓋賣得之價金不得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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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149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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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33
民法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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