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下列何種原因取得之物權,須要辦理移轉登記,始發生效力?
(A)起造房屋
(B)繼承
(C)徵收
(D)讓與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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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49), C(6), D(1772), E(0) #842523

詳解 (共 1 筆)

#1393702

民法

第758條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D

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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