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關於「國營經濟事業」,下列何項內容符合憲法規定?
(A)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B)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C)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D)由中央立法交由省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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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60), C(1889), D(542), E(1) #133168

詳解 (共 2 筆)

#465956
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分為以下幾種:
  • 107-中央立法並執行
  • 108-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 109-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
  • 110-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憲法本文第107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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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549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一八、公共衛生。

一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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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7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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