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關於「國營經濟事業」,下列何項內容符合憲法規定?
(A)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B)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C)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D)由中央立法交由省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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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60), C(1889), D(542), E(1) #133168
統計: A(26), B(160), C(1889), D(542), E(1) #133168
詳解 (共 2 筆)
#465956
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分為以下幾種:
- 107-中央立法並執行
- 108-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
- 109-由省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縣執行
- 110-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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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549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一八、公共衛生。
一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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