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關於縣市議員之地位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
(B)無連任之限制
(C)有兼業之限制
(D)具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免責特權保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 B(275), C(212), D(4566), E(0) #133172

詳解 (共 8 筆)

#477705


縣市議員:有兼業限制

立法委員:不得兼官吏

31
0
#572069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直轄議會、() 議會、鄉 (鎮、)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議員 、() 議員、鄉 (鎮、)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 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16
0
#565523
縣市議員之地位與職權→縣市民依法選舉、可連任、不得兼業。
4
1
#2444509

兼業是限制 不是不得兼業

地方制度法53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3
0
#1311668
不是完全、不受限制.....      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 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

2
0
#288566

???
1
0
#846835
地制法50條 53條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