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有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省為公法人
(B)直轄市須人口達一百五十萬人以上
(C)市須人口達五十萬人以上
(D)縣轄市須人口達二十萬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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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436), C(925), D(138), E(1) #133178

詳解 (共 10 筆)

#476650


直轄市: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

市: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

縣轄市:人口聚居達15萬人以上未滿5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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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546
2015年6月17日更正第4條
縣轄市改為10萬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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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5

第 4 條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 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 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 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 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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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24
(A)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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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7386
地方制度法  第四條 第四項 已經改成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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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898
15-----------50----------125----------
    縣轄市            市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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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75
(A) 地制法第二條第一款: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非公法人)
(B) 地制法第四條第一款
(C) 地制法第四條第三款
(D) 地制法第四條第四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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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860
(A)省非公法人。 (B)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D)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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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94

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正確(C)市須人口達五十萬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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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712
其實以現在來看 小弟不太懂市有哪幾個,或是市的定位,現在不都縣轄市嗎 0.0 以50萬的市好像沒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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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7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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