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關於包裹資費之調整,下列何者正確?
(A)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B)由交通部核定
(C)由行政院核定
(D)由立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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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56), B(530), C(207), D(3), E(0) #1767293
統計: A(6656), B(530), C(207), D(3), E(0) #1767293
詳解 (共 9 筆)
#2961877
第十四條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n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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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6401
郵政法第14條(郵件之資費)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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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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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122
明信片, 郵簡,信函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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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118
| 法規名稱: | 郵政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
第 14 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六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一、配合第六條第一項有關專營權量化調整之修正規定,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期周全。
二、中華郵政公司肩負郵政普及服務之任務,為使該公司得以永續經營發展並穩定收支,參考日本郵便法第三條規定,明定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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