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關於現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A)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
(B)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C)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D)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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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20), C(20), D(37), E(0) #1304989

詳解 (共 1 筆)

#1518928


 第三十條 (補償地價之基準)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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